昨日上午,(湖北)荆门市原政协主席李宗轩涉嫌受贿一案在汉江中院开庭审理,李宗轩当庭表示认罪和悔恨。收钱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算不算受贿?过节他人送的钱是人情往来还是行贿?这成为控辩双方庭上的辩论焦点。
被控受贿155万余元
李宗轩涉嫌受贿一案,引起了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汉江中院常务副院长樊启城亲自担任审判长。
昨日,李宗轩的家属以及不少亲戚、朋友特地从荆门赶到仙桃参加庭审。当法警将李宗轩带入法庭时,一名参加旁听的女子突然哭起来。
记者看到,64岁的李宗轩也失去了往日的光彩,稀松的头发已经花白。考虑到李宗轩的身体状况,审判长特地允许他在庭审时可以坐着回答问题。
据检方指控:1997年初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宗轩在担任荆门市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8个单位及3名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4.76万元及1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55.4万余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宗轩表示没有异议。
人情往来算不算受贿
法庭调查环节中,公诉人详细列举李宗轩的受贿情况:收受A公司的贿赂46.3万元,为其在解决生产燃油、水泥产品销售、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B实业集团贿赂14万元,为该公司及子公司在解决限电、环保设备检查及运行、引进上海宝钢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C有限公司贿赂9万元,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D有限公司贿赂14.46万元,为其确定房屋容积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E公司14.6万元,为该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民事仲裁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F公司贿赂6万元,为该公司选址、落户、审批、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G公司2.8万元和H公司2万元的贿赂,为他们在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李宗轩还接受了3名个人的贿赂,其中收受个体建筑商易某的钱财高达34.4万元,此外还收受两名干部的钱财,为他们在职务升迁、变动方面提供帮助。
对于以上指控,李宗轩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却提出,自2007年1月李宗轩担任荆门市政协主席后,李宗轩共收取了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好处费25.6万元,但并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只是违反了党纪。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尽管李宗轩在此段时间内并没有为他们获取利益,但在担任市委副书记期间为这些单位或个人谋取了利益,“这是一个‘惯性’,这些单位或个人为了感激和联络感情,在他担任政协主席期间还给他送钱,这同样构成了受贿。”
公诉人还指出,春节期间,一公司送2000元,另一公司则送3000元,如此累计起来,李宗轩在过节期间收受他人的钱财也达11.3万元。李宗轩的辩护人称,这不构成受贿,只是过节时的人情往来。公诉人指出,这些单位或个人给李宗轩送的“过节费”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何况是“来而不往”,如果不是以前接受李宗轩好处,他们还会送“过节费”吗?
自我反省:江湖义气太重
最后陈述阶段,李宗轩站起来陈述,对自己触犯国家法律的原因进行了总结,“自己的江湖义气太重,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丢失了原则”。李宗轩说,是自己忘乎所以,漠视法律,我行我素,感觉飘浮在云端之上,加上平时不学法又不懂法,导致最后触犯了法律。
1948年出生在湖北沙洋县的李宗轩23岁参加工作,先后担任过荆门县委副书记、荆门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也算一帆风顺,这也是他放松对自己要求的重要原因;长期在荆门工作,使得他在荆门朋友众多,朋友要求办点事,李宗轩表示很难拒绝。
合议庭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在离开法庭时,李宗轩朝前来旁听的亲戚朋友笑了一下,这是他庭审过程中唯一一次笑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