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多次问自己,要是不忘当干部的初心,多想着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还会不会有今天的下场?”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张世刚这样反省。
张世刚,男,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五善塘村党支部原书记。2019年2月,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浦江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5月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9月,张世刚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
“好处费”冲开“欲望门”
“当时没认清别人送我钱,是看中我手中的权力,还认为帮了他们的忙,收点好处是应该的……”这是张世刚在忏悔书里写下的话。
2002年正值村里换届,33岁的张世刚被村民推选为村委会主任。当上村干部之初,他怀着一颗为村民办实事的初心,全身心投入到村里的工作,帮村里解决了征用土地、旧房改造等难题。然而,随着请托帮忙办事的人越来越多,张世刚的思想慢慢变了。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村民傅某某为请张世刚在违章建房的事情上给予照顾,送给张世刚1万元现金。经过一番客套推搡,张世刚收了下来。
据张世刚回忆,这是他第一次接受别人给的“好处费”,一开始他也有点忐忑不安,但他很快找到“理由”安慰自己:我为他们出了力,收点好处是应该的。
思想一旦变质,行为也再难自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张世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违章建房、宅基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清表、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钱财达30万元。
一笔笔“好处费”让张世刚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诱惑下,初心开始蜕变,贪欲开始膨胀,人生开始偏离正轨。
“小聪明”弥补“大窟窿”
“因为家里欠了几百万利息的债务,一心想着去‘赚’点来还债。”2015年,张世刚因家庭原因欠下300多万的贷款。张世刚开始挖空心思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想要尽快弥补家里的“大窟窿”。
2016年下半年,村内在建多个工程,这让张世刚找到了“赚钱”的机会。他以“搭干股”形式偷偷参与承包建设工程,获得“干股分红”6.9万元。谁知没过多久,县审计局在工程审计中发现该工程存在虚报多领工程款情况。县纪委经核查后,责令相关人员退回虚报多领的16.69万元工程款。张世刚也不得不将6.9万元分红款如数退还。
但这次退款并没有给张世刚敲响一记警钟,他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他“故伎重演”,先后两次以“搭干股”的形式参与承包村内外墙涂料、美丽乡村创建等多项工程建设,收受干股红利共计9.65万余元。
为“赚”到更多的钱,张世刚在明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下,通过裸地转让、违章建房后出售等方式,将亲属名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利80余万元。
“真忏悔”唤醒“黄粱梦”
一次又一次的受贿,张世刚把它当成了“正当交易”,“乐”在其中,不能自已。
就在张世刚沉醉在权力“温床”上的时候,一封举报信打破了他的“黄粱梦”。
留置期间,工作人员专门为张世刚送去《党章》及党纪法规书籍。通过学习教育,张世刚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错误,真切感受到了组织的关爱和温暖。从开始的满腹委屈、抵触对抗,到真心悔悟、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最终他如实向组织交代了违纪违法事实。
他长达18年的村干部事业走到了尽头,一生努力归零,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我很后悔自己犯了这么多错误,可惜人生没有后悔药。今后我一定改过自新,为社会多做贡献。”在审判席上,张世刚声泪俱下,发出真诚的忏悔。
“像张世刚这样的村干部,身处基层却无视纪法,将手中的权力用到极致,必须严惩不贷。”浦江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正值村级组织换届之年,要以村级监察联络站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为抓手,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2月27日,经浦江县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仙华街道五善塘村党支部原书记张世刚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张世刚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逢年过节或以借办酒席及帮忙解决他人子女就读的形式,违规收受他人礼金、礼卡共计价值4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他人在村集体土地违章建房、宅基地建房审批、土地使用权变更、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或干股分红共计46.06万元;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共计获利81.51万元。
张世刚身为中共党员,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漠,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张世刚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2019年7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浦江县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决定对张世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