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纪律检查工作的现实关切,推动党的纪律建设开启新篇章。《条例》坚持系统观念,严查新型违纪和隐性腐败,实现了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纪法上全贯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对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增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严查新型违纪和隐性腐败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方针,实践中一部分较为成熟的党内规矩和要求被逐步提炼、转化和发展为更具有合理性、规范性与强制性的纪律法规。《条例》自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在2015年、2018年和2023年进行了三次修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刀刃向内的政治勇气和永远保持赶考的清醒与谨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严查新型违纪和隐性腐败,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价值规范与制度保障。
政治纪律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惩处规定,并将“政治攀附”“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及“充当政治骗子”的行为一并列入违纪惩处范围,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权威和团结统一。组织纪律方面,《条例》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类行为的惩处,有利于维护党的组织纯洁性和组织严密性,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持党组织的战斗力。廉洁纪律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分,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扎紧了廉洁用权的制度笼子,锲而不舍地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群众纪律方面,在明确反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基础上,《条例》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惩处。惩治对待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的行为,要求全体党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工作纪律方面,《条例》新规定党员干部如若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要接受相应的党纪处分,为严肃追究党员干部疏于管理、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生活纪律方面,《条例》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化为成文纪律要求,新增了对党员“餐饮浪费”“铺张浪费”和“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行为的惩处,引导党员在现实和网络空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这些新修订的规定和要求,发挥着立规矩、强约束、担使命、纠偏差和促执行的功能,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党内治理实践制度化、长效化。《条例》完善了党立体式的监督结构,最大程度避免新型违纪行为逃离党纪制裁,为促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全面覆盖、纪法衔接
对内而言,《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构建了明确的行为底线;对外而言,《条例》塑造起了党“坚定走在时代前列”的光辉形象,也更进一步加强了外部监督。
在时间上,《条例》突出对在职时形成的职务影响的全时段监督,重点加强对离职和离(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滥用余威”、心无敬畏,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挖空心思敛财,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健康,败坏党内政治生态。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发挥“余热”的腐败隐蔽性更强、潜伏期更长、危害性更大。针对现实中揭露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条例》新修订的第105条和第106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的修订与施行,强化刚性约束,健全离职和退(离)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有利于刹住党内的歪风邪气。
在空间上,《条例》实现对党员线上线下国(境)内外的全覆盖监督。《条例》新增对党员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纪外之地。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将受到处分。《条例》还新增对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党员予以党纪处分,加强党员因私出国(境)的纪律意识,为其他党内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提供纪律兜底。《条例》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监督法规共同搭建了一个既全面覆盖又运转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党的纪律建设是持续、深入的过程。具体来看,坚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严起来,顺应了党和国家的现实需要。在实践中,只有各项法规制度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才能为严格执纪、精准执纪提供制度依托,才能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条例》在适用范围和惩戒标准等方面,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实现执纪和执法的衔接与贯通。第28条首次明确“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提出要“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突出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在纪律惩戒的标准上,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体现了党纪国法在本质上的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一方面,《条例》的修订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走向深入。另一方面,《条例》的落实有助于执纪与执法的同向发力、精准发力,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进一步推动纪律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纪法衔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坚定不移正风肃纪
作为一个超大规模政党,如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必须回答且必须答好的问题。《条例》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通过坚定不移地正风肃纪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大力惩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督查、检查、考核本是中国共产党推动政策落实的重要手段,但因实践中的执行偏差,一些督查检查考核陷入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窠臼。考核指标烦琐、片面追求督查次数、各项考核要求脱离基层实际等现象频发。老问题隐形变异、新问题时而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屡禁不绝。这不仅使基层干部陷入应付各种会议、文件、表格的“怪圈”,造成了严重的组织内耗,还挫伤了基层干部为群众办实事的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新增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有力回应了“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阻断了官僚主义催生形式主义、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的恶性循环。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条例》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相应的处分。这一规定使得责任链条形成了有效衔接,“另起炉灶”的懒政怠政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畏缩逃避行为将受到党纪的惩处。《条例》完善了惩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以铁的纪律保障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行为逐步暴露出来: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打擦边球、搞选择,套取政策红利或妨碍大政方针落实,甚至弄虚作假、阳奉阴违,贻误发展时机……这些行为不仅背离了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正确思路,还破坏了地方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给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失。《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新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条例》弥补了纪律处分的空白点,将不顾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列为党纪惩处的范围,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在党内的滋生和蔓延。搞群众反映强烈、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统计造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都将受到党纪从重惩处。明确党员干部在领导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底线”与“红线”,避免“破窗效应”与短视行为,决不让权力游离于制度规范之外。党的纪律法治化、严密化水平的不断提升顺应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制度是一种规范、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激励、一种预期。制度是对偏离、扭曲、肆意行为的矫正,也是对正轨、常态、规范行为的支持。良善的制度规则,能够明确目标、利益结构、行为规范和激励机制,从而在激发活力的过程中创造价值和秩序。本次修订《条例》,就是从现实出发,通过强化纪律建设的责任和遵规守纪的自觉,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新征程上,我们要更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奋进。